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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屋應繳稅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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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稅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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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人、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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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免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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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
定義
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佔有等原因取得所有權時,均應購用公定契紙,申報繳納契稅,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。
(契稅條例第二條)
納稅義務人、稅率
稅目
稅率
納稅人
買賣契稅
6%
買受人
典權契稅
4%
典權人
交換契稅
2%
交換人
贈與契稅
6%
受贈人
分割契稅
2%
分割人
占有契稅
6%
占有人
減免規定
免徵契稅之情形
各級政府機關、地方自治團體、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。但供營業用者,不適用之。
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,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。
政府因公務需要,以公有不動產交換,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。
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變更起造人名義者。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,不適用之。
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,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,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。
購買政府直接興建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時,(第一手以後,即二手國宅不適用仍需申報繳納契稅) 工業區內承購新興建之標準廠房。
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移轉
計算
計算公式如右:契稅稅額 = 契價 x 稅率
「契價」係指契約之價,為稅捐稽徵機關就建物所有權移轉時,核課契稅之建物全部價值,此與房屋之現值稍有不同,其核定價值之面積範圍,除主建物之外,尚包括共同使用及附屬建物面積在內;通常是當地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」評定的標準價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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